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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医药分开,鼓励处方外流:《关于推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9-12-05

近日,广东省印发《关于推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拓展参保慢性病患者用药购药渠道,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指导意见》强调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药品零售消费信息实时共享,鼓励支持“互联网+药品流通”发展,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在方便群众购药、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一新政策将彻底加速处方外流,全面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互联网+药品流通”和零售药店将迎来重大利好。

 


|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


《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规范互联网销售服务,充分发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网点布局优势,落实“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处方流转平台,支持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共同参与处方流转、药品配送,并与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信息互联互通,为患者提供“一站式”药品供应和药事服务。

  
 
|推进医药分开,鼓励处方外流

《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要求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需明确生产厂家。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审方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同时,延长处方医保用药量。过去,慢病患者用药最多只能开7天。《指导意见》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为参保人开具处方,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4-12周。
 
 
|零售药店可为基层医疗机构配送静脉用药

《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基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建立合作关系。零售药店根据药品的给药途径及需求,可将用药配送至参保患者就诊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或发放给参保患者。
 
 
|拓展参保患者购药渠道

零售药店可提供慢病用药品类将增多,在药店医保统筹支付的药品范围覆盖主要大病,慢病用药。《指导意见》明确零售药店提供的慢性病用药范围:国家新增17种谈判抗癌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高血压和糖尿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除外)。

参保患者凭外配处方、就医凭证,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到零售药店购药,购药时只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与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指导意见》对零售药店各慢性病用药零售价做了明确的要求。零售药店对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允许零售药店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对于国家新增17种谈判抗癌药的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的谈判价;对于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省医保局确定的支付标准(高血压、糖尿病药品支付标准将另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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